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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南凤凰县沱江大桥特大坍塌事故

版本1
基本情况
2007年8月13日,湖南省风凰县正在建设的堤溪沱江大桥发生特别重大坍塌事故,造成64人死亡,4人重伤,18人轻伤,直接经济损失 3974.7万元。沱江大桥全长 328.45m,桥面宽度 13m,设 3%纵坡,桥型为4孔 65m 跨径等截面悬链线空腹式无铰拱桥。大桥桥墩高33m,且为连拱石拱桥。沱江大桥于2004年3月12日开工,计划工期16个月。事故发生时,大桥腹拱圈、侧墙的砌筑及拱上填料已基本完工,拆架工作接近尾声,计划于 2007年 8月底完成大桥建设所有工程,9月 20日竣工通车,为湘西自治州 50周年庆典献礼。
根据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,政府相关主管部门、建设单位、施工单位、监理单位、标段承包人等24名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、分别被判处3~19年有期徒刑,33名责任人受到党纪、政纪处分,建设、施工、监理等单位分别受到罚款、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、暂扣工程监理证书等行政处罚,同时责成湖南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。
事故原因
1)直接原因
由于大桥主拱圈砌筑材料未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,拱桥上部构造施工工序不合理,主拱圈砌筑质量差,降低了拱圈砌体的整体性和强度,随着拱上荷载的不断增加,造成1号孔主拱圈靠近0号桥台一侧 3~4m 宽范围内,即2号腹拱下的拱脚区段砌体强度达到破坏极限而坍塌,受连拱效应影响最终导致整座桥坍塌(图 6-1)。
2)间接原因
一是建设单位严重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,项目管理混乱,对已发现的施工质量不符合规范、施工材料不符合要求等问题未认真督促整改,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擅自与施工单位变更原主拱圈设计施工方案,且盲目倒排工期赶进度、越权指挥施工,甚至要求监理不要上桥检查,疏于对工程施工、监理、安全等环节的监督检査且对检査中发现的问题未督促整改。
二是施工单位严重违反有关桥梁建设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,施工质量控制不力,现管理混乱,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擅自变更原主拱圈施工方案,项目经理部未配备专职质量烈督员和安全员,为抢工期连续施工主拱圈、横墙、腹拱、侧墙,在主拱圈未达到设计强度的情况下就开始落架施工作业,降低了砌体的整体性和强度,对工程施工安全质量工作整管不力。
三是工程监理单位未能依法履行工程监理职责,对施工单位擅自变更原主拱圈施工方案未予以坚决制止,在主拱圈施工关键阶段对发现施工质量问题督促整改不力,还在主拱砌筑完成但拱圈强度资料尚未测出的情况下,即在验收砌体质检表、检验申请批复单、施工过程质检记录表上签字验收合格。派驻现场的技术人员不足,半数监理人员不具备执业资格。对驻场监理人员频繁更换,不能保证大桥监理工作的连续性。
此外,设计和地质勘察单位违规将勘察项目分包给个人,现场服务和设计交底不到位政府有关部门对工程建设立项审批、招投标、质量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工作监管不力,对大桥工程的质量监管严重失职,湘西州政府要求盲目赶工期向“州庆”50周年献礼等,也是导致事故的重要原因。
版本2
2007年8月13日下午,位于湖南省凤凰县的沱江大桥在建工程发生突然坍塌,事故造成64人遇难。沱江大桥原计划连接凤凰县与贵州铜仁大兴机场,全长328米,设计为四跨石拱桥。项目的建设单位为湖南省路桥建设集团公司,项目业主为湘西自治州凤大公司,监理单位为金衢监理公司。事故发生时,桥梁主拱圈的施工工作已完成,现场约有100余人,部分工人成功逃生,但20多人失踪,且许多人遭受严重伤害。
事故调查结果显示,坍塌的原因与多个方面的失误密切相关。施工方未按规范要求使用合格材料,拆卸支架时未遵循安全拆卸程序,且使用的沙浆和混凝土未达到设计强度要求。此外,盲目赶工期、管理失控等因素加剧了事故的发生。虽然该桥曾在建设过程中遇到一些技术问题,如第三桥墩的下沉,问题处理后依旧继续施工,表明了施工过程中对质量控制的忽视。
事故导致的不仅是桥梁本身的损毁,还引发了严重的社会和经济后果。例如,桥下的水管受损,导致凤凰县自来水厂停运,给居民和游客带来巨大的用水困扰。同时,凤凰县政府和湖南省相关职能部门未能及时有效监督,事故发生后,事故责任追究范围涵盖了多个政府部门、建设单位、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。
本事故后,责任单位遭到严格问责,相关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或予以行政处分。事故的原因表明,施工企业、监管部门和设计单位未能有效履行各自的责任,盲目追求工程进度与降低成本,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。
讨论问题:
- 本事件中,哪些方面的决策或行动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?
- 事故涉及的各方(施工单位、监理单位、政府部门)如何平衡进度与质量,才能避免类似的灾难?
- 事故后的责任追究中,哪些责任应由企业承担,哪些应由监管部门负责?
- 在复杂的工程建设项目中,如何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机制,保障公共安全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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